| 2010年7月12日,法制日报法人杂志社发表题为河南新郑:三家企业的八年抗战的长篇报道,分别以“警方对信封里的子弹进行‘和解’处理”、“被侵占的三家企业”、“无资质的‘商贸公司’”、“企业争夺战”和“一场远远没有结束的战斗”为嘘题,反映河南省新郑市有关执法机关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个别行政部门利用职权违法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文章曾预言“这场企业与官商之间的资产争夺战争还远远没有结束”。2014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题为撤案近8年后才送达的报道,反映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拒不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中发委赔字第七号决定,严重损害政法队伍整体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的事实。 两家媒体所披露的是同一案件的两个不同部分,从不同角度“展示”新郑市检察院和新郑市政府个别领导利用职权非法干预企业,酿成企业发展受阻、企业职工连续多年上访的事件。时至今日,法制日报法人杂志社的“预言”不幸被言中,新郑市检察院个别人所导演的这场闹剧仍然没有结尾,而对于原河南昂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柳玉坤来说“抗战”不是八年,已经是第十五个年头了。 2001年6月15日,新郑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名将柳玉坤刑事拘留、脱光衣服异地秘密关押,工厂当即被他人控制;2001年6月29日,在工厂被他人彻底占有后,柳玉坤被龋候审;2001年7月10日,在柳玉坤及其亲属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新郑检察院撬开柳玉坤办公室防盗门,将室内所有技术文件、资产权证、法律文书及债权凭证等全部洗劫一空,因顾忌控其入室抢劫,仅仅制作了一个扣押53项物品的清单。2001年12月21日,新郑检察院作出柳玉坤无罪,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但检方个别人却将司法文书销毁,并且长期封闭柳玉坤无罪撤销案件的消息。其间该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断用警车闪着警灯、拉着警笛到柳玉坤本人和亲戚的村子进行恐吓。柳玉坤这位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从此失去他有能力在业内纵横捭阖,并将企业发展壮大的机遇,唯有靠打工度日。 更有甚者,2003年9月9日,新郑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宋建超又非法将柳玉坤驾驶的面包车“强行扣押”,并将该车无偿转送给其开金店的朋友之子作为驾驶教练车使用,该车至今未予追回。 2009年4月27日,在柳玉坤的再三申诉下,新郑市检察院方告知其案件已经撤销,并交给其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复印件。2011年4月,柳玉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该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在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看来,检方的做法并未违规。2012年1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新郑市检察院的这一决定。 ≡此,柳玉坤并不气馁,随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13年12月18日,柳玉坤等来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中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柳玉坤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53项证物。明确“因该扣押物品系从柳玉坤处提取,依据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退还原主即柳玉坤本人。” 新郑市检察院对郑州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却依然置之不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6月9日,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现场接访会上,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就此当面质问新郑检察院某检察长,却被该检察长敷衍搪塞。2015年6月30日上午,柳玉坤应约到新郑市检察院解决相关问题,却被拒之门外,并惨遭门卫毒打,在新郑市住院治疗受阻,不得已转往郑大一附院接受治疗。当然,新郑市检方不会对“害群之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清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曹建明检察长曾明确表示“要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严肃查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滥用职权、越权办案,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插手经济纠纷,为违法犯罪活动开脱、包庇、提供保护,滥用强制措施、乱收费、乱扣押、乱摊派等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毋庸置疑,肩负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职能的检察部门应该深刻理解“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简单道理,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真挚的为民情怀,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事态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记者 刘郑亚 赵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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