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社旗县与方城县交界处的大寺林场内,国徽高悬在一辆森林消防车上,下面挂着“社旗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横幅,一起滥伐林木案在这里开庭。庭审之所以选择在林场进行,除了断案,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这次庭审吸引了社旗、方城两县几个村的300余名村民前来旁听。 案情回放 未经许可雇人伐树311棵 这起案子得从2013年8月11日说起。当天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值班民警在网上看到“路见不平”留言,称:“(社旗县)饶良镇安庄村一带公路两旁的护路林木被砍伐,群众意见极大。” 这条消息引起了森林民警的重视,经过秘密侦查,民警锁定了饶良镇47岁的王某。2014年7月8日,民警在饶良镇丁庄街发现了王某,当场将其抓获。 王某称,2013年3月,他听说安庄村公路两侧的杨树准备出售,就想着买来赚点钱,于是花了4万块钱,购买了657棵。双方约定,由他负责砍伐,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8日,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王某就等不及了,雇来曹某等人,开始对路边的杨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下的杨树卖给了社旗县太和镇某木材加工厂。 经林业技术鉴定,现场遗留伐根311个,立木蓄积为59.7903立方米。 庭审现场 村民旁听最直观的法制课 “在乡镇,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漠,滥伐林木的事时有发生。”审判长冯春光说,砍伐树木要有采伐证,为教育更多村民,他们决定将开庭地点定在树木密集的林场内。 很多村民不知道砍树也会构成犯罪。这样的庭审在当地还是第一次,吸引了社旗、方城两县几个村的村民的关注,纷纷赶来旁听。 “早就该管管这些滥伐林木的人了,很多路边、山坡都被砍秃顶了,夏天连个乘凉的地方都没有,还破坏环境。”一名村民愤愤地说。 “树木不仅是经济资源,更是生态资源,砍伐要做到有序、节制和可恢复,因此需要林业部门综合衡定后进行批准。”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猛说,今天的庭审活动,不仅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同时,也给村民上了一堂最直观的法制课,便利了我们今后的执法。 当庭悔过 盗伐林木者最终被判缓刑 “都是侥幸心理惹的祸,木材厂要的急,我愿打算边伐边批手续,没想到被抓了个现行。”庭审中王某后悔地说,我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后,已经对自己破坏林木的行为幡然悔悟。我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愿意补种树木700棵,以挽回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时才结束。合议庭征求了观审团的意见后,本着惩罚与教育的原则,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500元。 盗伐这么多棵树,数量较大,但为什么只判了缓刑?冯春光告诉记者,因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他还自愿补栽700棵树,并承诺了要对所栽种的林木进行护理,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决定宣判缓刑。 点评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森林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绿色资源,森林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很大的调节作用,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持证采伐制度,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数量和体积进行砍伐,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在本案中,王某在砍伐前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违反了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故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天平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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