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绿化公司在对城市两侧路段施工中,挖掘机将道牙上一棵梧桐树的根部挖断,使树根裸露在外面,也不进行加固,对道路采肉闭安全措施。刘某骑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倾倒的梧桐树砸成重伤。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绿化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令其赔偿刘某医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34587.74元的判决。 路边树木倾倒 砸中路人腰部 2016年5月15日,绿化公司在方城县城花亭路三里岔南200米处施工。施工中,挖掘机挖断了道牙上一棵梧桐树的树根,使树根裸露在外。施工单位既没有对树进行加固,也没有对道路进行封闭。 当日上午11时许,方城县赵河镇的刘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这里,被突然倾倒的法桐树砸中腰部,昏死在地上。谢某看到后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刘某先后被送往方城县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其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刘某共住院103天,支付医疗费286586.55元。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属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22000元。 2016年11月29日,刘某将绿化公司及发包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切医疗、精神抚慰金及后期治疗费共计48万元。 两审都输官司 赔偿43万余元 2017年3月20日,方城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绿化公司正在施工的树木砸伤。该公司对正在施工的树木未采炔全防护措施,对树根裸露在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预见而未重视,在安全防护措施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在发包过程中无过错,对本案不负赔偿责任。 刘某的损伤,各项损失合计为419587.74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刘某七级伤残,对其身心降造成一定的伤害,故绿化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为宜,遂判决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4587.74元。 绿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系交通事故,原判以降权处理错误;我公司与发包单位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将我公司施工范围内行道树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交付给我公司;发包单位作为行道树所有权人和管理权人应对刘某受损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南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该案并非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原审以降权处理并无不当。发包单位经过招投标已将绿化施工承揽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公司施工完成。在交付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对行道树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发包单位的发包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南阳晚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赵清军 张庆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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