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出租的房屋,由于房屋出卖人已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因此在买卖此类房屋时,涉及房屋出售者(即房屋出租人)、房屋购买者和房屋承租者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需谨慎处理,要弄清楚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优先购买权”,另一个是“买卖不破租赁”。 一、优先购买权 卓和城乡建设部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房者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民法通则> 二、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意思是已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租赁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房屋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房屋出售者和承租人签订)的规定。这是法律为承租人专门设定的特殊权利。此时租赁权的效力优先于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届满时,购房者才可以行使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鉴于承租人房屋租赁权效力优先于购买人的房屋所有权,以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所租赁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建议购买者在购买已出租房屋时,应当充分了解房屋出租的有关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过户后租金收取权的归属;同时要确认出售者是否已经对承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承租人是否已经依法出具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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