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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 无犯罪记录开证明,本已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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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元鹏  №面上看,公证处推出的无犯罪公证确实起到了便民的作用。但是,对于这样的新业务,笔者却有不同看法。   如果说,谁能够准确证明某个公民是没有犯罪记录的,那就是公安机关。但是,按照有 ...

  郭元鹏

 №面上看,公证处推出的无犯罪公证确实起到了便民的作用。但是,对于这样的新业务,笔者却有不同看法。

  如果说,谁能够准确证明某个公民是没有犯罪记录的,那就是公安机关。但是,按照有关规定,今后公安机关没有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义务了,因此珠海市公证处主动将这个业务纳入了自己的服务范围。然而问题在于,最具权威的公安机关不去做的事,公证处有必要专门去做吗?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道理,难道不适用于公证处?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因为这样的证明本已多余。即使一个人曾经犯过罪,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该蹲监狱的蹲监狱,该处罚金的处罚金,从此之后,他们便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就业的时候、在求职的时候、在出行的时候、在定居的时候,依然被索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实际上应该视为侵权。比如,一些地方的孩子入学时,需要开具家长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显然是荒唐的。

  珠海市公证处开展的这一服务,正好说明一些单位、行业,依然在任性索要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该解决的源头,不是谁来开这个证明、怎么开更便民,而是如何减少乃至杜绝这样的要求。所以说,公证处办理无犯罪公证虽然起到了便民的作用,却有违社会管理的本真,给那些奇葩证明提供存在的理由和便利,使那些依赖、索要本已多余证明的做法得以延续下去,实属不妥。而如果公证处开具这样的证明是收妊用的,那我们就更要怀疑其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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