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蒲晓磊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歌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场合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 ????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把侮辱国歌的行为限定‘在公共场合’不太妥当。按照这一规定推理,是不是‘在私下场合’就可以了?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导向问题,不利于维护国歌的尊严。而且‘公共场合’的提法也过于模糊,实际工作中有时可能会难以界定。韩晓武委员建议,删除在公共场合的表述,不管什么场合,只要是侮辱国歌,就要依法追究责任。 ????严以新委员同样认为,恶意修改国歌曲谱或者歌词的违法性,不应当仅限于公共场合,一些私人聚会、私人演奏中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建议删掉第十五条规定中的‘公共场合’。这条是这部法律中的唯一处罚规定,规定在公共场场合的恶意行为要受到惩罚,是不是意味着在其他的场合,比如朋友聚会举行家庭仪式,就可以不受处罚?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下,都不允许对国歌有这些行为。王乃坤委员说。 ????‘公共场合’这个概念现在也在延伸,和传统上的公共场合不一样,现在互联网包括QQ群等都可以算公共场合。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下场所,篡改都是违法的。苏泽林委员建议,把规定中的限制词去掉。 ????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八条规定了它不能使用的场合。这样的话,除规定的不能使用的场合,剩下的都是适宜的场合?朱静芝委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实践当中,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人去世后,一些企业、社团往往也举办一定形式的丧事活动,我国的法律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如果法律只禁止私人的丧事,不禁止其他丧事活动,他们会认为是可以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将第八条规定中的私人两个字删除。 ????严以新建议,仅规定丧事,给婚事等其他私人活动留下了空间,建议增加其他不适宜场合的规定,增强国歌使用的严肃性,因此,建议将第八条规定中的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修改为婚、丧事等私人活动或其他不适宜……。 ????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适宜的场合’是一个很难理解的范围,特别是对落后地区的基层干部,很难把握,例如,灾难来的时候,为了鼓励大家的情绪而奏唱国歌,这样的场合如何理解?朱静芝认为,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该场合的范围。 ????陈国令委员认为,第五条规定中的要求,弹性低了一点,建议修改为在规定的场合唱国歌是公民的义务,在适宜奏唱国歌的场合组织奏唱国歌,是各级组织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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