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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未眷件保价提醒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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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余瀛波 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开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位居消费者意见最为集 ...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余瀛波 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开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位居消费者意见最为集中的五大问题之一。

多名消费者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向消协组织反映了自己因“保价问题”而被快递公司拒绝赔偿的经历。

比如,有消费者反映,其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在送达南宁后发现快递物品已碎,令消费者气愤的是,快递公司承认此事,但却不同意赔偿。

青岛消费者吴女士也反映,其于2015年10月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递一块价值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发往成都。寄递过程中,她几次查询快递进程,10月23日网上信息显示该快递依然在南京航空集散中心,12月1日,快递公司告知其快递已经丢失,因未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吴女士对此答复不能接受,要求按照欧米茄表实际价值赔付,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

针对中消协在此次征求意见时明确列举出的“是否有必要对‘贵重物品’进行界定”的问题,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四川消费者郑家华等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

他们认为,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其概念和标准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对于保价问题,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他们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深圳消费者马进认为:“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在此方面,内蒙古、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深圳等地消协组织均提出了修改意见。

其中,陕西消协、甘肃消协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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