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案,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李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考虑到该案涉及劳动者最基本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内乡县法院特意指定具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常务副院长李华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当日下午,内乡县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华与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一行来到该县产业聚集园区大院内,对李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南阳市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77名工人工资901658元。2015年9月29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于10月16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公司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有支付责任和能力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未按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工资。2016年1月2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5日被龋候审。 经查询与该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显示,该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资金往来收入达到480余万元,李某某将收入支付完毕也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查询李某某账户和相关的融资证据显示,李某某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至2015年12月借款融资超过700万元,李某某将此款项支出完毕也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015年5月,该公司法人变更后,该公司生产经营至当年12月,实际控制公司生产经营的李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案发时,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被拖欠工资达901658元。 法庭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痛心地说:“我没想到拖欠工资,造成这么大的危害!”在最后陈述时,李某忍不邹起来,泣不成声地说,就是把自己的全部家产卖了,也要支付工人工资。 最终,经合议庭评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庭审结束后,观看庭审的工人代表纷纷表示,县法院这次公开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老板,实实在在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后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讨要工钱的底气更足了。 点评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大打折扣。因此,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之作用。本案中被告李某账户中有巨额资金但拖欠77名工人工资达90余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然无动于衷。最终被处以刑事处罚,锒铛入狱,实在是罪有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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