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节前夕,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大河屯村村民肖某的母亲病故出殡,邻居仝某帮助下葬。现场燃放组合烟花时发生爆炸,将站在20米外的仝某左眼炸伤,构成七级伤残。2016年6月23日,唐河县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炮厂赔偿仝某326510.9元。
帮忙下葬眼被炸伤 当日上午9点刚过,唐河县法院大河屯法庭的法官们已经来到大河屯村委门前的广场上,十几分钟时间就布置好一个简易法庭。看到“巡回法庭”的横幅,村民们就三三俩俩地赶过来,顶着烈日站在法庭前旁听。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2015年1月25日上午,肖某的母亲病故下葬后,现场燃放红星花炮厂生产的“五彩烟雷”组合烟花。仝某帮忙埋葬完肖某的母亲,就站在20米外观烟花。当烟花发射到第四颗时,突然内部发生爆炸,爆炸物将正在观看烟花的仝某的左眼睛炸伤。村民们见状,马上把他送往市眼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爆炸伤;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积血。仝某住院48天,支付医疗费23220.67元。 事故发生后,已经差点失明的仝某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就将烟花销售者杨某、分销商三和日杂公司、生产商红星花炮厂以及肖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395964元。 花炮厂被判担责 法庭上,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仝某被烟花炸伤的责任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仝某诉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是否合理? 仝某说:“邻居家母亲下葬喊我去帮忙,烟花没响几下就在地上炸箱了。我站在20多米还被炸伤眼,现在几乎啥也看不见。我上有老下有小,以后日子可咋办?他们都应承担责任,我希望得到公平判决。” 对于仝某的诉求,三和日杂公司辩称,他是产品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炮厂则认为,仝某无证据证实是烟花在燃放时炸伤他的,也无证据证实该厂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反而厂家可证明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烟花发生爆炸,有可能是使用人使用不当,没有按国家规定燃放,也或许是分销商、经营商运输或贮藏不当。肖某作为组织燃放者,也应承担责任。 肖某十分委屈地说:“这起案件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我不会做烟花,也没经销烟花,责任应该由销售方和炮厂承担。” 合议庭在各方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下,提出调解,但炮厂不同意调解。 合议庭评议,本案肇事的“五彩烟雷”组合烟花属于C级礼花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C级产品属于相对安全的产品,不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该类烟花点火后本应垂直冲入高空爆炸,而本案肇事的烟花,在发射第四颗时,在地面引爆后筒子炸散,爆炸物横飞,将仝某眼睛炸伤,该产品质量显然存在缺陷。红星花炮厂虽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监测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但不能证明本案肇事烟花为合格产品,故仝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是因产品缺陷所致。遂当庭判决红星花炮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仝某各项损失共计326510.9元。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伤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向生产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生产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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