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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救人献生命 内乡法院判决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评论: 0|来自: 天平南阳

摘要: 14岁儿子是为了救人淹死的还是洗澡淹死的,这个问题犹如一根尖尖的刺,扎在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李西组的袁女士心中。为此,她还打起了官司。2016年11月29日,内乡县法院巡回审理了这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侵权损害 ...

14岁儿子是为了救人淹死的还是洗澡淹死的,这个问题犹如一根尖尖的刺,扎在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李西组的袁女士心中。为此,她还打起了官司。2016年11月29日,内乡县法院巡回审理了这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判决四被告赔偿袁女士一家15万元。在儿子离去一年多之后,这根扎在袁女士心中的刺被拔掉了。

疑问?那天下午发生了什么

同很多乡村的家庭一样,这是一个典型的“留守之家”,袁女士和丈夫常年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就剩下14岁儿子杜洁和他的爷爷一起生活。杜洁出事的那天下午发生了什么呢?让我们把时针拨回到2015年8月30日下午。

杜洁爷爷说,下午1点,吃过午饭的杜洁骑着电动自行车出去玩,而他则把孙子上学要用的被褥拿出来晾晒,因为第二天(8月31日)孙子报道后,就该上初中二年级了。不久,有4个少年骑着1辆电动自行车来找杜洁玩,在得知杜洁不在家后,他们又骑车离去了。

下午6点,得到消息后的杜洁爷爷赶到离村子3公里外的丹水河堤上,看到孙子就直挺挺地躺在地上,而这时他们已是阴阳相隔。

据了解,当时这里正在进行一项“内乡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的项目。附近村民说,由于挖沙,这里形成一个很深的大坑,杜洁就是掉进这个深坑里溺亡的。一年后,记者又来到了事发现场,看到的只是干涸的河床,而那个吞噬少年的深坑,也早已被填埋。根本让人想不到,一年前会有一个花季少年凋零在这里。

那么,那天下午到底发生了什么?

救人!警方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事发第二天,袁女士匆匆从打工地深圳赶回了老家。悲伤的一家人起初以为儿子只是下河洗澡不小心溺亡的,他们安排完儿子的丧事后,却从村头的监控探头里发现了更多的疑问。

事发当日下午1点多,5名少年骑着2辆电动自行车从村里出来;下午3点多,4名少年骑着同样的2辆电动自行车回到村内,但是这中间却没有杜洁。事后得知,4名少年是来还杜洁电动车的,但是他们却并没有和正在午睡的杜洁爷爷打招呼,反而是选择匆匆离去。

看来,杜洁出事时可能是和这4名少年在一起的,目睹事情经过的他们为什么会表现这么反常。杜洁父母感到有疑点,遂向当地的内乡县公安局赵店派出所反映。赵店派出所经过调查,4名少年及他们家人的笔录材料还原了当时的事情经过。

当天下午,4名少年在家中没有找到杜洁,离去时恰巧在村中遇见了他,于是5人决定骑车出村玩。在丹水河施工段,几人在河边玩耍。下午2点多的时候,其中一名叫小明(化名)的少年不小心滑入深坑中,哭喊挣扎,杜洁见状决定救人。他一步一步靠近,将小明往河岸上推,而他本人却因力竭,沉入了水中。随后,害怕的4名少年,将杜洁电动自行车推回家后,也不敢和大人打招呼,就匆匆离去。

当年9月23日,袁寨村委会出具了一份“关于杜洁见义勇为救助落水儿童的说明”,上面写到“根据调查及几名儿童和儿童家长证明材料,确认是小明落水,杜洁奋力救助,小明被救出来了,而杜洁确已无力,沉入水底遇难。”同年11月26日,内乡县公安局出具了编号为{2015}001号的证书,确认了杜洁的见义勇为行为。

赔偿!法院判决让英雄“正名”

14岁独子的突然离去,对一个家庭的打击可以说是致命的。袁女士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天天以泪洗面。但更令她难以接受的是,被救者一方的反应。她说虽然被救者父亲拿着礼物上家里看过两次,但涉及补偿却只字不提;同时县里虽然已经认定了儿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可是一些不了解内幕的人,还在说儿子是因为下河洗澡被淹死的。这让袁女士一家人终于下定决心,为了给儿子“正名”,在短期民事诉讼一年时效快到期的时候,将被救方、施工方及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11月29日,内乡县法院少审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内乡县水利局,对杜洁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救者小明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杜洁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各项损失。四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

法院当庭判决,该县水利局对杜洁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该乡政府对杜洁死亡承担2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受益人小明对杜洁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共计赔偿原告15万元。

至今,袁女士的手机屏保还是儿子出事一星期前拍的照片。那时,儿子利用暑假到深圳来看望打工的母亲。快开学了,袁女士送儿子返乡,在等长途客车时,她用手机给儿子拍了一张照片。但谁也没有想到,这竟是一个母亲给孩子拍摄的最后一张照片。

点评

无论从社会世俗的眼光,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杜洁不顾个人安危勇救小明脱离危险,而使自己沉入水中死亡,属于高尚的见义勇为行为,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提出“对见义勇为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综上所述,内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既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又符合法律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而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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