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执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被执行人杨某因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后,主动拿出了执行款。 该案原告杨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为肢体残疾二级,且系农村五保人员。1981年3月,二原告收养被告,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告1989年结婚后与二原告发生争执,双方1991年分家,同年10月27日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经法院调解和好。2008年4月17日,双方因赡养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双方仍争执不断。2014年二原告入住村敬老院,2016年11月原告杨某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回村居住,现二原告没有经济来源,靠政府补贴的养老金及女儿给付的费用生活,被告杨某未给过二原告费用。无奈之下,二原告将养子杨某起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依法予以准许。二原告将被告收养并抚养长大、结婚成家,被告结婚后与二原告矛盾不断,不履行赡养协议,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入状老院,靠政府补贴生活,且原告杨某某身患疾病、李某身患残疾,无收入来源,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原告杨某某、李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10000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其养父母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劝说杨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新野法院执行干警遂决定对杨某实施司法拘留,以督促其履行义务。最终,在被拘留后的第六天,杨某慑于法律的威严联系家人送来了执行款,两位花甲老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刘振伟 张延波 张朝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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