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有关湖北术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拆迁的一反映来信,称该街道办在拆迁中先拆迁后谈补偿的做法,他们实在不敢苟同,在此向法律界人士求解,这样做法合理吗?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给个说法,这个情况如何进行维权? 今年是湖北术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战决胜年!然而鄂州市鄂城区竟出现未达成补偿协议强制拆迁,把正在吃饭的85岁老人拖出家,导致身体出现多处伤痕,家属报警,老人住院治疗近两个月的悲剧。 据知情人士透露,家柞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南塔小区28栋一单元一楼中户的刘桂英老人,今年85岁,居住面积69.7平米。30年前(1988年)当时购房款2.1余万元,围院30平米左右,付购围院款3400元。后来其家人为安排她居住,于1992年将此院改造成围房,同年在改建围院时,鄂州市规划监理和市文明委分别到现场调查协调后,当时罚款一万元,作为可以继续建设和居住的依据,同时由市文明委出具了收款票据。 2008年,鄂州市有关部门又来到刘桂英老人家协议拆除时,其家人将上述票据给南塔小区主任胡同志后,对方就放弃了拆除引房的想法。2017年,市里有关部门再次上门与其家人交涉谈房子拆除事宜。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达成拆除协议;主要原因是刘桂英老人无地方居住,此前其儿子余某本人已把房子抵押给他人,全家老小卓无着落。 在未达成拆迁协议,一分钱未补偿的情况下,2017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以凤凰街道办为首的拆迁人员,开着挖掘机和铲车等机械,强行破门而入,不顾年迈多病的刘桂英老人正在吃早饭,就拖架老人,此时85岁的刘桂英老人乞求他们说:请你们让我把饭吃完,我家里还有钱没拿出来。不等话音落下,连拖带推,把老人拖出房屋,强行拆迁,老人1600元现金不知去向,导致老人背部多处伤痕,在医院治疗近两个月,为此其家人随后报警。 从现实情况看,刘桂英老人的宅院是30年的老宅,由于历史原因,手续至今不完备,这个老宅是老人养老的地方,请问这样的老宅是否受物权法的保障? 试问:凤凰街道办拆迁队,不顾老人感受身心降安全,强行破门而入老人家,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更没有补偿,没有强行拆迁手续,更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拆民居。不能容忍的是,他们不顾一个85岁老人的乞求,强行拖着老人出房屋,导致身体总部分受伤,这显然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背道而驰!这种先拆迁后谈补偿的做法合理吗?希望法律界人士或者热心人给个解释和说法。(龚正) 2017年11月6日龚正 (责任编辑:高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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