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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因公受伤获赔2万余元 审判长:工伤要注意保留证据

评论: 0|来自: 南都晨报

摘要: 贵州省63岁的周某在方城县制梁场打工时因公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12月21日上午,方城县人民法院拐河法庭到拐河镇许良庄村制梁吃该案进行巡回审理。 6月9日上午,周某在浇灌高铁桥梁时,黑胶管子被 ...

贵州省63岁的周某在方城县制梁场打工时因公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12月21日上午,方城县人民法院拐河法庭到拐河镇许良庄村制梁吃该案进行巡回审理。

6月9日上午,周某在浇灌高铁桥梁时,黑胶管子被机器拔断,反弹时将周某砸倒在地,造成周某受伤。周某随即被雇主喻某送至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门诊治疗,但因卫生院设施不完善,第2天,周某又被送往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15天的住院治疗,周某伤情基本稳定后出院。此后,周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将劳务公司负责人喻某、吴某及方城县制梁场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于周某因公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治疗时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双方存在分歧。经合议庭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喻某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2.2万余元,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曹方结合农民工务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旁听的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曹方说:“每逢年末,农民工维权、讨薪都会成为社会非常关注的事情。在平时工作中,农民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押金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费发票等;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的相关记录、协议等。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选择绑架、拘禁、堵路、跳楼等暴力、极端手段,这样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麻烦。”旁听的农民工听完审判长的普法教育后,连连拍手叫好。(南都晨报记者 李淯政 特约记者 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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