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如履冰,一旦失足,万劫不复。可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不知悔改,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权威。这不,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的民警们查获了一起4个月内喝酒后驾车被查两次,驾照吊销后,醉驾缓刑考验期未过,再次醉酒后开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2018年05月25日,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的执勤民警正在县城淮河路段开展酒醉驾、毒驾整治等周末夜查统一行动。21时10分许,一辆沪C3xxxx灰色蒙迪欧牌小型汽车开了过来,民警随即拦停依法对司机进行例行检查,该司机看见民警同志就把车窗玻璃和车门都锁上呆在车内做消极抵抗。在执勤民警的劝说下,该司机才把车玻璃摇下来,而伴随着玻璃的摇下,一股极浓烈的酒气也飘了出来,一位年约40岁的男子面色通红的坐在驾驶位上。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初步检测显示该男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检测后问其在哪喝的酒?喝了多少?该男子说喝了不少,就在这旁边喝的,还说我都被查三次了,我就从那边挪回来,都开到家了。民警依法要求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该男子直接回答说自己没有驾驶证。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该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276.99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对其依法讯问和身份信息查询得知该男子张某,现年41岁,曾在2017年4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桐柏交警查处,2017年8月又因醉酒驾车被查,被依法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7年十二月八日判定之日起至2018年六月八日止),张某在2018年5月25日被查获醉酒驾车时还处于醉驾缓刑期内,驾驶证已被吊销。 该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桐柏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同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由于其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面临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目前案件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符合多条从重处罚情节,本次醉驾也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判决。(决策探索杂志 记者 刘振伟 通讯员 肖书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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