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检察 ▍2018年第32期 在家就能轻松挣钱的好办法! 找个兼职,轻松月入过万! 大家都在这么赚钱,快来加入吧! …… 这样的招聘广告让你心动吗? 现在正值毕业季,招聘中如何辨别真假, 下面这个真实案例, 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网络上看到兼职广告,遂报名应聘,很快成功被雇佣,对方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对方人员的陪同下,为其从银行把钱取出来,并分散存到不同的银行,每取5万元,给予其1000元报酬,工作内容十分轻松、简单。王某于2018年5月28日,29日按照对方指示先后从银行取出30万元,55万元,并转存至不同的银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资金的来源产生了疑问,询问对方这些都是什么钱,对方答复这些都是网络赌博的钱,王某了解这一情况后,没有表示拒绝,继续于2018年6月2日、3日、8日分别存阮40万、38万、15万。经侦查机关侦查,以上款项皆是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为上游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人员提供帮助,通过阮和存款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第(五)款之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警惕以下招聘陷阱 1. 假招聘,真传销。 通常以招聘销售人员的名义,招聘人员并安排至所谓销售岗位,然后让被招聘人员交纳一定的提货款或者入会费等,再让被招聘人员去哄骗他人,在高回扣的诱惑下,一步一步越陷越深。 建议:掌握传销组织的主要特征无正规手续、收入来源于发展下线的提成等,警惕和远离此类公司,根据情况,及时报警。 2、骗取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公司和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精准的个人信息,往往在社会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递交简历,再将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转卖,获取利润。 建议:查看招聘信息时,注意查询该公司的相关信息,确定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简历中对一些重要个人信息不宜太过具体。 3、扣留个人重要证件 在面试中部分公司要求应聘者递交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重要证件,声称审核需要或者作为工作的抵押担保,统一由公司保管。这些重要证件不但制约了应聘人员更换工作,更可能被违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建议:面试过程中,原件展示给招聘单位后当即收回,仅提交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毕业求职扎堆儿, 网络招聘套路多。 天上不会掉馅饼, 擦亮眼睛谨防骗。 尊敬的大余父老乡亲们: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十分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与大余的对外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大余检察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降,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即可关注 大余检察 审 核:肖 冰 文 稿:刘 璐 觉得不错 ↓↓↓ 点个赞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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