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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实行新建商品卓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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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南大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卓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  新华社昆明7月16日电(记者丁怡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卓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卓销售价格申报备 ...

  云南大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卓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

  新华社昆明7月16日电(记者丁怡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卓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卓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

 〈照通知要求,新申办商品卓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卓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卓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明确,商品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此外,对不申报商品卓销售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备案、暂停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同时,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赛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禁止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三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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