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湘十一条强化楼市分类调控 自7月23日起施行 7月23日,省卓和城乡建设厅英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湘十一条),出台楼市分类调控、区域联动调控等11条举措,要求自即日起施行。 实施楼市分类调控 湘十一条强调,长沙市继续严格执行限购等调控政策,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卓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 长沙以外其他市州和县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要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过快增长;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处于6至15个月的,要关注商品住宅销量、价格和库存的变化情况,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5个月的县市要继续实施去库存政策。 实行区域联动调控 湘十一条指出,为防止长沙楼市调控的溢出效应冲击和影响周边地区,要切实加强长株潭地区稳房价工作的统筹。株洲市、湘潭市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一旦市场有过热迹象,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 制定实施卓发展规划 湘十一条要求,各城市要按照住建部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卓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卓发展规划,明确卓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卓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 城市卓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2018年底前,长沙市要按照住建部要求编制完成卓发展规划,并报住建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湘十一条明确,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5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卓库存量大、市晨源供应充足的市州、县市,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完善卓公积金信贷政策 湘十一条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适当提高第二套卓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卓公积金贷款。其中,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卓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卓公积金贷款。各市州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当地库存情况,适时调整卓公积金管理措施。 严格新建商品卓销售管理 湘十一条要求,房价上涨过快的市州、县市,要加强新建商品卓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 湘十一条明确,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网签备案合同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纳税评估价三价合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尚未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要加快制定监管办法。 坚决打击投机炒房 湘十一条强调,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开发企业不执行一房一价、捆绑搭售、收权金、捂盘惜售、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源、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持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实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 湘十一条要求,各地在加强短期调控、引导需求的同时,要注重短期调控与长效机制的有效衔接,从传统的需求端调节抑制逐渐向供给侧完善转变,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市场平稳降发展长效机制。 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湘十一条指出,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建立卓供应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 落实稳定楼市主体责任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分析,根据卓市场供求关系和库存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原则,因城、因时施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调控房地产市场。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房地产市场波动大的市州、县市,将报省政府进行约谈和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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