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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非房地产业土地供应可设弹性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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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新社海口8月13日电 (王子谦 尹建军)海南省国土资源厅13日介绍,该省出台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以外的产业,土地供应时可设 ...

  中新社海口8月13日电 (王子谦 尹建军)海南省国土资源厅13日介绍,该省出台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以外的产业,土地供应时可设定弹性年期。

资料图:图为航拍海口市国兴大道。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指标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海南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将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的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以外的产业,土地供应弹性年期的约定不能超过3年,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为鼓励发展适应国际旅游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属于旅游产业、会展业、医疗降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研发、高新技术研发和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的,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项目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5年。

  为加强协议履行和监管,海南建立履约评价制和土地退出机制。对税收、投资强度和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总额和实际上缴额的差值或相应比例缴纳违约金;对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投入和产出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照约定在退还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两文件适用于旅游园区、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等六类园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园区外向十二个重点产业出让土地的情况,针对不同产业类别、不同区域,分别设定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等三项控制指标。

  海南省规定,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求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对产业项目用地转让和股权变更提出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坚决遏制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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