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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监狱服刑无力赔偿 新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评论: 0|来自: 决策探索杂志

摘要: 2016年9月13日17时许,在省道237线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路口处,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横穿公路的步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 ...

2016年9月13日17时许,在省道237线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路口处,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横穿公路的步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3月27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系李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42565.1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现尚在监狱服刑,后经执行法官实地走访,其家境困难,仅剩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母,无收入来源,依靠亲朋及基层组织接济过活,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下去。后经合议庭合议,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涉及刑事犯罪尚在监狱服刑,无客观履行能力,其家属也均无履行能力。执行不是万能的,执行干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显然属于执行不能。法官在此告诫广大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马路应认真细致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更应该谨慎驾驶,并购买保险,防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受害,一方无力赔偿,造成两败俱伤的惨重后果。(决策探索杂志 记者刘振伟 通讯员赵晓东 张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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