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原告某纺织公司与被告刘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纺织公司货款843628元及利息。因被告刘某未按判决确定时间履行,申请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新野法院申请执行,新野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邮递方式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因联系方式、地址有误,均被退回。2016年9月26日,执行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亲自前往刘某居住地广东省英德市水边镇,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刘某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数额843628元及利息无异议,并“真诚”地说:“店已经转让给别人了,我就是个打工的。卓是租来的,卡上也没钱。法官,要不要我把卡号写给你,只要卡上有钱,你们随便划。”刘某看似配合执行工作,“脸好看”,实则阴险狡猾,“事难办”,原来执行法官早在面见刘某之前,就在其卓及工作区域附近暗中观察过刘某,明显是一副“大老板”做派,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没有过多追问,但打算继续暗中侦查。 经过多方调查,刘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经营着一个布行,该布行成立于2009年7月20日,从事纺织品零售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均已正常提交,目前该布行生产经营正常,刘某自认布行每天可出售10000米布,每米利润约0.5元,执行法官于2016年9月26日在金斯布行营业场所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也看到该布行展示有大量布料,价值约100余万元。但刘某声称该布行系另一布行老板马某产业,大部分布匹均系其提供,自己只是马某聘请的经理,每月领工资5000元。但经执法法官调查显示,刘某所在布行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经营者为本人。经走访调查,该布行的客户证实布行老板确系刘某,刘某的布行生意甚好,且出口业务利润很大,刘某最近从自己手里购货六、七十万元,均是现金交易,且马某也经常从自己处买布后每米加价0.2元左右直接卖给刘某,两者之间显然是买卖关系,并非合伙或是投资关系。并且该布行的员工证实,该布行经营者确系刘某,近期仍先后出资现金100多万元向多家布行购买坯布,刘某事前已告知过工人对外要称该布行老板是马某,并且委托他人照看生意,不再亲自打理布行,可见其反侦查意识很强,但还是逃不出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2016年11月10日,新野法院执行干警与广东省广州市曾城区新塘镇大墩派出所干警配合,在休闲会所找到了刘某,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实施拘留时,发现刘某驾驶有白色宝马车一辆,经询问,其自认该车登记车主为马某(刘某妻妹),系刘某从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刷卡,以268000元的价格购买,所用的马某的银行账户亦系其布行日常经营所用账户,该账户上的款项均系该布行所有。 以上种种行为,很明显是刘某在执行前后转移、隐匿财产。但刘某仍然不肯承认事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新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立案决定。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货款,并就余款达成了履行协议。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并在法院采刃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妄图通过隐瞒、说谎来逃避义务,最终只能走上犯罪的歧途,自食恶果。在这里温馨提示老赖们,司法拘留并非法院执行的“最后办法”,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很严重,尽早履行才是人生正道!(决策探索杂志 记者刘振伟 通讯员赵晓东 张朝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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