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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举报父母传销,法律如何规定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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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9日,在成都某大学读大三的李欢回到老家资阳丰裕镇,直接走向镇派出所的大门,她此行的目的,是向派出所民警举报父母多年来从事传销的事情。实名曝光自己的父母,李欢最终做出了这一艰难的决定。此行既是举报, ...

10月9日,在成都某大学读大三的李欢回到老家资阳丰裕镇,直接走向镇派出所的大门,她此行的目的,是向派出所民警举报父母多年来从事传销的事情。实名曝光自己的父母,李欢最终做出了这一艰难的决定。此行既是举报,也是救赎,更是她七年来尝试各种解救办法无果后的无奈之举。七年来,因不堪忍受父母、弟弟常年做传销,李欢曾只身深入传销窝,尝试各种解救方法无果之后,她留下大量的文字、图片和录音资料证据。

传销相关的新闻屡屡见诸报道,什么是传销行为,我国的法律对于传销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最初对传销有明文规定要上溯到二十年前。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最新的关于传销的规定是2005年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那什么是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惹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惹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惹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惹法利益的。

传销行为将会进行怎样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这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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