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对被告人陆亚芳、沈宠娟、张金玉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陆亚芳、沈宠娟、张金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陆亚芳发展下线13层、人员达1000余人,被告人沈宠娟发展下线12层,人员达800余人,被告人张金玉发展下线11层,人员达500余人,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14日,经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亚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沈宠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张金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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