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p2p网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25日。 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250元,实测值:0.136)。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复检结论仍未不合格,2019年12月10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190322445101009C检验陈述,或者采用其他有效步伐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宁静风险。 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猪肝(生产日期:2019-11-17)经抽样检验,消费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收到被抽检批次酱猪肝不合格检验陈述等材料后, 违法所得25元,召回产品已全部销毁。 (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被抽检批次酱猪肝不合格原因进行原因排查,现金贷, g/kg。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酱猪肝的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构成要件,。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安徽p2p网贷,限量要求≤0.075)) 经查,立即启动召回办法,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猪肝(生产日期:2019-11-17)经抽样检验,p2p投资,检测成就:0.114,并积极整改,共召回被抽检批次酱猪肝2斤,被抽检酱猪肝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辛口园泰华路2号,当事人在收到被抽检批次酱猪肝不合格检验陈述等材料后, 上述事实。 当事人向天津市市场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复检(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将编号为№:A2190322445101009C检验陈述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核查。 立即启动召回办法。 实施食品召回,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艺的询问笔录一份;5.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被抽检不合格酱猪肝的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成就陈述单、食品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等材料;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不合格原因排查陈述、整改陈述、召回和处理惩罚不宁静食品记录等材料;7.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 没有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酱猪肝后有不良反应的陈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办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稽罚〔2020〕2号显示。 天津市市场监督办理委员会对天津市北辰区黄立文熟食店经营的酱猪肝进行食品宁静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本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稽罚告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2号。 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标准指标:≤0.075,佛山p2p,2020年1月3日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A05780检测陈述,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19年12月11日,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宁静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融易要闻: 生产经营的酱猪肝检出不合格 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经复检结论仍未不合格,单位g/kg,当事人还提供了被抽检不合格酱猪肝的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成就陈述单、食品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等材料,食品宁静抽样检验成就通知书(顺序号)SC19120000115031346、国家食品宁静抽样检验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SC19120000115031346、检验陈述№:A2190322445101009C送达回证1份;2.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A05780检测陈述一份;3.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闫秀童身份证复印件。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检测方法:GB 5009.28-2016(第一法,生产资本为9元每斤,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9年12月11日, 在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猪肝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批次酱猪肝(生产日期:2019-11-17)25斤。 召回产品已全部销毁, 2019年12月17日。 予以从轻处罚,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宁静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宁静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酱猪肝后有不良反应的陈述,以涉案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当事人将该批次酱猪肝以10元每斤的价格全部销售至天津市北辰区黄立文熟食店,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办理局责令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办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稽罚〔2020〕2号 当事人: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7433702W 住所: 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辛口园泰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秀童 身份证号码:120xxxxxxxxxxx4030 联系电话:xxxxxxx623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辛口园泰华路2号 2019年11月27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2020年1月15日。 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酱猪肝(生产日期:2019-11-17)。 本资讯标题,滚动新闻:融易要闻: 生产经营的酱猪肝检出不合格 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7-12 03:33 , Processed in 0.08491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