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4日电 据天津市住建委官网消息,23日,天津住建委英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此次调整明确,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通知称,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如何调整? 通知指出,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如何办理? 通知称,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天津市英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中新经纬APP)本资讯标题,天津调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详解怎么调、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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