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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时评: 东渡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25 08:56| 发布者: 八方新闻| 查看: 2243| 评论: 0|来自: 互联网

摘要: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商编:40151900.00,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3项申报品名 :一次性手套,申报总价:2340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商编:40151900.00,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3项申报品名 :一次性手套,申报总价:2340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581MA336LT265,企业代码:35119608PG,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实际商品编码:40151100.00,当事人委托厦门永宏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等货物。

厦门海关网站公布东渡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18号,经查验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西中路9号。

当事人上述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与 申报不符,报关单号: 370520200000008801,直接向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分3项申报, 2020年4月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林辉煌, ,。

申报数量:29250双,第3项出口货物实际品名: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18号 当事人: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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