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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锣肉粒多外包装近似 双汇肉粒王被判赔偿150万元

2021-5-14 11:46| 发布者: 八方新闻| 查看: 1064| 评论: 0|来自: 中国消费者报

摘要:   因产品包装袋与知名品牌包装近似,被法院认定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企业赔偿150万元。   肉粒多商品是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金锣公司)等金锣关 ...
  因产品包装袋与知名品牌包装近似,被法院认定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企业赔偿150万元。

  肉粒多商品是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金锣公司)等金锣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火腿肠产品。自2010年起,大庆金锣公司持续进行宣传推广,肉粒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大庆金锣公司等金锣关联企业之间已在市场建立起稳定联系,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2017年,大庆金锣公司发现,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双汇公司)生产销售的双汇肉粒王商品,名称与大庆金锣公司的肉粒多商品名称近似,二者都是以长方形塑料包装袋塑封包装,包装袋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大庆金锣公司认为华懋双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华懋双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大庆金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并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等。

 〃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肉粒多三字为描述肉类产品的常用字样,但将这三个字独创性地组合在一起作为商品名称,使得该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认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具有显著性。就火腿肠商品而言,覆盖于商品表面用以保护商品的外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肉粒多产品自上市以来,其包装装潢式样虽然发生过微调、具有不同版本,但其整体设计元素及其排列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院认为,双汇肉粒王包装袋与大庆金锣公司肉粒多商品包装袋相比,两者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在隔离状态下,一般消费者如不特别注意难以区分。华懋双汇公司在火腿肠产品上使用双汇肉粒王名称及与肉粒多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院判决华懋双汇公司停止使用双汇肉粒王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庆金锣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

  华懋双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上诉至黑龙江高院,黑龙江高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黑龙江高院认为,判定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在后使用的双汇肉粒王与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肉粒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了肉粒多商品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刘传江)

本资讯标题,与金锣肉粒多外包装近似 双汇肉粒王被判赔偿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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