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英了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在意见中,记者了解到,山东将落实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卓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卓的,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卓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对个人出租卓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卓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此外,上述意见还提出,将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卓对外销售,不区分普通、非普通卓,一律免征增值税。今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其中提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卓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卓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意见提出,将个人购买卓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卓,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卓,降低刚需和改善性卓的购房成本,引导卓需求全面释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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