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智天金融网络传销案在起诉书。反传防骗快讯在该起诉书中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今,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邓某某(已判决)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微信群大肆宣传智天公司将于2019年9月8日上市,上市后每股五美元起步,投资人购买代持股1万元能购买100万股,公司上市后,只需归还公司99万股,投资的1万股及100万股的溢价部分归投资人所有等虚构高额收益,吸引全国各地被害人报单。 经查,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和经营期货业务资格,且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已因销售智天股权于2018年12月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收取全国各地被害人关于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智天股权报单并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收权单费用,后将报单信息及费用转给其上线。 经审计,李某某转给其上线张某乙(身份不明)智天股权费用共计41791833元;孙某某转给其上线张某甲、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共计15785348元;张某甲转给其上线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共计4814920元;刘某某转给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共计4728127元;陈某某转给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及李某某转给陈某某的智天股权报单费用共计2990780元。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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