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2号 当事人: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324840X7 住所: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城南村 负责人:张双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肉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张双身份证复印件、现呈录、询问笔录、淄博市流通环节食品供货清单、进货凭证、销售明细、出厂检验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本资讯标题,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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