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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外快,他把自己的同事也一块儿坑了

评论: 0|来自: 互联网

摘要: 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就能轻松赚外快?不光如此中间商还能赚取好几倍差价!这件事听起来相当诱人可倘若真的这样做了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还会构成犯罪案件回顾 ...

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

就能轻松赚外快?


不光如此

中间商还能赚取好几倍差价!

这件事听起来相当诱人

可倘若真的这样做了

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还会构成犯罪


案件回顾

近日,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接市局推送线索,有多个诈骗电话信号归属地在兰山。反诈中心民警立即行动,对线索开展侦查。通过一系列分析研判,民警锁定了在临沂市一医院内工作的王某。在进一步掌握王某的犯罪证据后,民警迅速出击,于9月27日在该医院将王某和其同伙丁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今年3月底,他在贴吧上看到一条出租微信号、手机卡可以赚钱的信息,便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告诉王某,想要赚钱可以出售手机卡和帮助其投放GOIP设备,只要把设备插上手机卡维持正常运营就可以,操作十分简单,同时承诺如果王某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营,可以得到每天500元的报酬。赚钱心切的王某立即答应了对方,拿到设备后安装到了自己工作的地方。


一段时间后,王某由于工作性质无法一直盯着设备,便拉拢同事丁某一起操作,王某每隔几天会给丁某几百元作为相应的报酬。王某自以为找到了一个轻松赚钱的好项目,他丝毫没有想过那些受害人被骗后的无助和凄惨,更没有想到公安机关早已锁定了他的身份……


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王某、丁某已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断卡行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快看过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

非法出租、出借、出售

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

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

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将要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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