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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团商城关联公司及个人因涉传遭冻账1.5亿,曾号称消费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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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骗网讯:近日,舆情观察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案号分别为(2021)湘0726执保281号、(2021)湘0726执保282号、(2021)湘0726执保283号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涉及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涉嫌 ...

防骗网讯:近日,舆情观察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案号分别为(2021)湘0726执保281号、(2021)湘0726执保282号、(2021)湘0726执保283号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涉及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涉嫌传销累计被冻结账户1.5亿元。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湘0726执保281号显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号(2021)湘0726执保282号显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赖晓云传销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赖晓云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晓云在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号(2021)湘0726执保283号显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赖小叶传销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赖小叶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小叶在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为什么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晓云、赖小叶会因涉嫌传销遭冻账呢?据了解可能与微团商城相关。

据企查查显示,东莞市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31日,注册资金588万元,赖晓云为公司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为100%。值得注意的是,赖晓云名下有33家公司,其中一家为广东微团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有一家名为微团商城的APP。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宣传称,微团商城创立于2013年12月5日,隶属伊芙兰帝(上海)投资集团,2017年4月,广东微团商城正式更名为微团商城(中国) (weemall-china),并发布全新Logo 形象,在中国多个城市成立7家分公司。

微团商城是中国首家以移动互联网作为主要载体的多重营销模式,实现大数据整合的平台,是一个不仅让消费者省钱,还可以0成本创业的综合性互联网平台。

据称微团商城运作模式如下:

投资380元:

1、商城价558元EV产品(苹果干细胞一盒及兄子肽2盒)、赠送微团商城weemall微店一个;

2、享受商城百万商品代理权,一件代发货服务;

3、享受商城所有产品销售利润的30%;

4、推荐朋友开店,可获得45.6元现金奖励;

5、推荐店铺所有产品销售利润可得10%;

6、赠送三层会员大数据流量以及销售利润30%-10%-10%;

7、享受EV品牌产品VIP价格及权益;

8、实体店商家可免费入驻商城宣传;

9、实体店商家赠送3层会员数据库,并开通收款二维码锁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惹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惹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惹法利益的。

对此,舆情观察网将持续关注报道。

文章来源:舆情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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