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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化妆品新规本月起施行,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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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化妆品市场潜在的乱象,有时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甚至出现护肤、美容不成反遭毁容的问题。今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同步施行。这两部新规有哪些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化妆品市场潜在的乱象,有时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甚至出现护肤、美容不成反遭毁容的问题。今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同步施行。这两部新规有哪些亮点,将给化妆品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我市在此方面是否有具体行动?昨天,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功效

据介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66条,涵盖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照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针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经营单位以及商家推出化妆品试用装、赠品等经营行为,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对条例中情节严重情形作出补充说明——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降的物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5种情形,均属于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新规亮点

儿童化妆品禁用祛斑美白等原料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共22条,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标识、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

对于儿童化妆品的定义,明确为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配方中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

在标签标注方面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公布儿童化妆品标志为小金盾。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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