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市抄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维护我县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大家提醒警示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惹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惹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惹法利益的。 二、网络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传销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所实施的新型传销,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常见表现形式如下。 (一)网络购物型传销: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 (二)网络投资理财型传销。打着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等旗号,攀附曲解金融创新战略和社会热点概念,以高额返利、创新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的传销活动。 (三)网络创业型传销。打着居家创业网络兼职等旗号,以动动手指轻松赚钱等话术吸引群众加入,从事视频点赞、视频观看、广告点击、会员卡销售的传销活动。 (四)网络旅游型传销。以免费旅游旅游互助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借助社交软件加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五)网络教育型传销。以网络培训、许以优惠承诺,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六)网络慈善型传销。打着慈善基金馈赠互助网络互助等旗号,设立网站吸引会员注册,会员捐赠一定的慈善金或者向上线会员捐赠金钱,就可以继续推荐、邀约其他人加入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 (七)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的传销。如以招聘或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的传销。以降养老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或欺诈销售保健品等形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传销等。 无论传销组织以什么名义,打着什么旗号,其欺骗性和欺诈本质不会改变。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 蒲城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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