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日前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新规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记录等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 业资格证。同时新规还加大了一些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大幅上调。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四项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 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还要求,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等。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此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 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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