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曝!香港女住持竟二嫁内地和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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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明代的法律条例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卫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嘉靖六年(1527)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这是官方记载称出家皈依佛教女子为尼僧或尼姑之例。 尼姑出家:逃避还是宗教虔诚 在论及尼姑出家原因之前,不妨将明代官方对尼姑出家年龄所作的规定稍作梳理。关于女子出家为尼的年龄,明代的法律作了基本的规定,并与男子出家为僧的年龄限制大有差别。 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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