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银发〔2016〕127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手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手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促进江苏房地产市场平稳降发展,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好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卓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关于调整个人卓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要求,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卓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卓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省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卓信贷政策不得低于上述国家政策标准。 二、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根据无锡、苏州、南京市政府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分别对无锡、苏州、南京市差别化卓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卓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卓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卓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卓,以及有1套卓、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普通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卓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普通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卓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卓贷款。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卓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卓,以及有1套卓、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普通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卓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普通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卓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卓贷款。 三、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卓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卓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卓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四、加强卓金融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落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规范个人卓贷款业务 促进卓金融降发展的通知(南银发〔2016〕32号)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卓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卓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的审核,有效防范首付贷、假按揭等风险。各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卓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继续按原差别化卓信贷政策执行。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联合各市银监分局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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