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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大营乡毁地取土严重,惊现约五十亩地大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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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讯 接群众投诉,10月20日上午赶赴开封市尉氏县大营乡祝家村北,看到惊人一幕:好好耕地被人为挖出一个约五十亩地大的天坑,满目疮痍!深处约有十米。现场有一勾机停放,因当天下雨,没看到拉土车辆。从现场的 ...

 报讯 接群众投诉,10月20日上午赶赴开封市尉氏县大营乡祝家村北,看到惊人一幕:好好耕地被人为挖出一个约五十亩地大的“天坑”,满目疮痍!深处约有十米。现场有一勾机停放,因当天下雨,没看到拉土车辆。从现场的车辙看,下雨前曾有很多拉土车辆在此出入。

 ≥当地村民说:“有人承包了这片地,为了给机西高速二期工程供土挣钱,使劲往深处挖,耕地遭到严重破坏!今天下雨,他们停了,等天气晴了,还会继续在此取土”。一位年龄稍大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也想不明白,就是承包,你也不能把地给毁了,土地部门也没人来管!

  土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保护土地资源,是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需要,更是造福于人类的需要。正因如此,保护土地资源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有些国家视为保护土地资源尤如保卫和平,特别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情况下更为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此严重毁坏耕地,是要负刑事责任!监管缺失,土地流泪!就此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

 ∏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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