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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并非高收入但个税发挥了调节功能

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摘要: 一家之言12万元以上收入者要求自行申报,实质是明确了自行申报的义务;而对12万元以下的收入者给予相应的主动申报义务豁免,却并非从法律上给予减税。据媒体报道,国务院近日英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 ...

一家之言

12万元以上收入者要求自行申报,实质是明确了自行申报的义务;而对12万元以下的收入者给予相应的主动申报义务豁免,却并非从法律上给予减税。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近日英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收入差距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个税的立法初衷。在当初立法时,由于我国收入来源单一,大部分居民依靠工资劳动取得收入,股权、财产性收益相对较少,所以在税收调节上将工资薪金作为重点对象。同时,由于工资薪金收入全国差异不大,所以在免征额(即起征点)等确定上,全国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以800元为扣除限额。之后,个人所得税历经改革,将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3500元。

现在,随着市抄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态势。除工资薪金收入之外,股权收入、财产性收入(房屋租金、房屋处置收入)以及其他非劳动所得成为人们的重要收入来源;特别是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收入反倒成其次。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以调节工资薪金收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也偏离了当时的立法初衷,削弱了税收二次分配的功能。

当然,在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纠偏方面,国家也在2006年确定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自行申报的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11项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当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近日舆论所关注的12万以上为高收入群体者,也源自于此。然而,这里却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官方并没有明文表示此为高收入人群,12万元以上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是一种监控手段。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成,12万是监控相对较高的收入者是否自觉申报纳税的窗口数字。

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个税有效发挥了其二次分配的功能呢?

就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以下不自行申报而言,其实质只是从征管上对12万以上收入者明确了自行申报的义务(目前个人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即有单位扣缴,个人并不主动申报),对12万元以下的收入者给予了相应的主动申报义务豁免,但并不是说从法律上给予减税。12万元以下收入者也要按照分类项目进行纳税,而12万元以上收入者则要自行申报,并通过申报检验其是否按照分类所得税制度缴纳了税款,这并不是说12万元以上就必须额外负担一部分税款。

由此看出,12万元以上申报制度,是基于分类所得税制度进行的调控,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一种监控手段。但这并没有从制度和分配机制上实现对高收入者调控的目的。

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回到初心,从调节分配功能的立法初衷来讨论改革。笔者认为,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制度性调控的基础,是已经形成共识的改革方向,特别将家庭支出、房贷、子女赡养纳入扣税范围,对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调控目的以及税制本身的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必须考虑全国的差异性,避免一刀切。特别是对个税起征点和申报方式(按家庭还是按个人)义务的确定,要考虑中西部地区性收入和个体差异。在这方面,可以参照美国等成熟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调控的经验,赋予地方人大立法管理权,国家确定调整幅度,由各地人大审议确定,上报全国人大备案后执行等。其实,在认可地区性差异和个体的基础上,秉持减税原则,建立符合地区性收入分配实际,并且由地方人大选择确定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未来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抽肥补瘦宏观调控目的的重要方向。

12万并非高收入但个税发挥了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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