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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霸王条款--强制最低消费,恶意乱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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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由经过我于2014年1月在四川释中市巴州区一家中国电信营业厅购买iphone手机时办理了一个电信号码。当时该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向我推销了189元每月的套餐,并向我一再表示,用一年就不用也可以,或者一年后可 ...
一、事由经过
我于2014年1月在四川释中市巴州区一家中国电信营业厅购买iphone手机时办理了一个电信号码。
当时该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向我推销了189元每月的套餐,并向我一再表示,用一年就不用也可以,或者一年后可随意更改其它任一套餐,套餐外按实际消费扣除。而当我用满一年时,想更改套餐,却告知合约期未满不能更改。
一查才发现合约期至2016年7月。我只好继续使用该套餐至2016年7月。
在今年(2016年)7月份合约到期时,我根据需要申请更改了8元每月的套餐,当时我再致电该区的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已更改成功,并告知每月固定扣除8元的套餐费,套餐外按实际消费扣除,无消费则不扣除。我本人登录四川电信网上营业厅查询,核查确实已更改到8元每月的套餐。
直到2016年9月份时,我发现该卡号8月份仍然产生大额资费。我再登录四川电信网上营业厅查询时,发现莫名其妙被多扣除了121元。
我再次致电该营业厅工作人员并拨打10000号投诉,对方却告知该号码需要保底消费129元每月。

二、我的申诉理由和依据
1、其行为已违反有关电信法规:电信运营商在基础套餐之外额外执行的强制保底消费之行为,缺乏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且违反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号码资源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之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中国电信四川公司所采取的套餐外强制保底消费,属变项收取选号费。
2、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运营商在基础套餐之外额外执行的强制保底消费之行为,已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其中第九条就有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而中国电信四川公司的做法,存在强制交易的行为,强制用户消费。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从后台直接恶意扣除费用。
3、用户在合约期满有自主选择套餐的权利:电信用户在合约期满后,有权自主选择该电信运营商的任一基础套餐,是符合法规要求及社会常理的。
4、事前用户并未知情:一开始办理该卡号及后面更改套餐时,并无电信工作人员告知要强制保底消费,本人事前对此并不知情。
5、其做法实属逆势而为,严重背离国家民生政策:中国电信四川公司的做法,不仅违法违规,更是逆势而为,不符合当下社会发展常理,严重背离了国家关于提速降费等民生政策之初衷。费用不降反增,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设置不合法且有失公允的条款,强制用户消费,增加老百姓的通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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