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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产权交易所/新商所 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非法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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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底该公司业务员林经理( qq:840749529)在网上主动加我为好友,每天聊天中向我推荐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的电子交易业务并在qq不断发盈利交割单(后来知道都是假的)夸大宣传盈利。鼓吹他们都是有国家扶持是 ...

 2015年8月底该公司业务员林经理( qq:840749529)在网上主动加我为好友,每天聊天中向我推荐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的电子交易业务并在qq不断发盈利交割单(后来知道都是假的)夸大宣传盈利。鼓吹他们都是有国家扶持是正规的大平台,分析师水平很高,做国际电子盘交易,银行三方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保证短时间赚大钱等等,每天软磨硬泡,用各种手段伪装诱惑。刚开始我说对这方面不懂不敢投资,他说不懂没关系跟着老师的指令操作保证赚钱,叫我相信他保证会让我赚钱,她说开户得10万最好20万以上,我说不做了没钱,他又说最后可以给我申请优惠5万元开户,就这样在公司业务人员的一个多月的欺诈诱骗下进入了这个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及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平台。

该公司福建闽证客服qq(508501242)让我在网上传递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式给我开户远程控制,然后晚上让我操作,晚上所谓的分析师(没有资格证)指导我操作亏损了,随后的日子里连续亏,让我频繁炒作,不留过夜,这样我的手续费就亏了9万多,又欺骗鼓动我说还有机会,资金太少不好操作,让我再想办法加金,我又东凑西借了4万元加金,结果在骗子公司的分析师和业务员的指导和建议下又都亏损进去了,整个过程他们都是在欺诈和诱骗。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及(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我财物的目的。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及(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发展投资者成为客户,好在交易中赚取佣金乃至客户损失,而发展客户可获交易提成、入金奖励; 在客户的交易中因各类不当操作(如瞎指挥、修改价格、虚构交易对手、伪造交易资金等)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使用欺诈违法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骗子实施了欺诈行为。
一是虚构事实。
告诉被害人,炒原油可以几倍的盈利,并频繁发虚假盈利截图,扮演盈利者来实施诱骗。
二是隐瞒真相
骗子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 赌博 游戏,没有告诉我,他们说的炒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我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
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所谓分析师指导操作等手段,把自己的钱,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我的财产受到损害。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银行卡中储蓄存款(10.6)万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及其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及其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项目不包含证劵、期货、现货原油(指数)。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只有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那么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纯属非法经营G法设立白银原油交易所;其对外声称 交易所,其实本质却是赌场的庄家,且能够控制你底牌,这比赌场还黑一百倍。根本不具备原油交易许可资质。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的第二章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
(1)实物商品。
(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其第三章规定:市抄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但是,我与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谓的原油指数交易,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仓储及物流场地。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010号会员(福建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割为基础的现货交易行为,与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根据证监会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城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规定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有如下两点重点:
(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巢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经向证监会、金融办等部门电话咨询,以及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文件,国务院(2011)38号文明确提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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