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故事从这里开始, 2010年30岁的北京姑娘李美儿(化名)与大他25岁的温州商人陈刚(化名)结婚。德国古堡的婚礼浪漫感人。让这个80后的姑娘感动不已。婚礼的浪漫喧嚣过后生活回归了常态。常态的生活是平淡的,柴米油盐的生活是琐碎的。琐碎的生活是是矛盾滋生的平台。80后养尊处优的李美儿与当年白手起家的陈刚商人渐渐发现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着很大区别。美儿喜欢像很多80后女孩子一样,喜欢姐妹们一起逛街,喜欢美食,喜欢购物,喜欢在冬日的暖阳下喝着咖啡说说明星们的八卦事儿。而陈商人白手起家,体味过创业的艰辛,一块钱拿在手里也想花出最大价值。陈刚渐渐不适应美儿的享受与不劳而获。美儿渐渐不喜欢陈的节俭,他甚至认为陈太抠了。日子长了免不了有一些口角。有一次甚至两人动了手脚。美儿伤心,哭着回了娘家。晚上约着闺蜜出来散散心,说说属于闺蜜之间的悄悄话。闺蜜林琳(化名),某韩国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听到美儿的抱怨,为美儿打抱不平。规劝了很久,美儿心理稍感宽慰,第二日就搬回了陈的住所。自此,美儿也尝试着去适应陈的生活,陈也感觉美儿在改变。一段时间后夫妻恩爱如初。 过了不久,闺蜜林琳约着公司的男性好友,韩国的金某某(化名)与美儿聚餐。金某某与美儿、林琳年龄相仿,高大帅气,潇洒健谈,中文还特别好。金某某聊他的工作,聊他的人生观,价值观。他的侃侃而谈,吸引了林琳,更深深的吸引了美儿。之后他们相互留了电话,发了微信,逐渐也成了好友。 一晃,李美儿和陈结婚已经两年了,日子在两人中间重复了一天又一天,单调了一天又一天,年近六旬的陈也感觉膝下无子,孤单寂寞。催着美儿早点生个孩子,可是结婚两年了,美儿也没有怀孕,为此,美儿也常常去看大夫,中药西药吃了一堆都不见效果。陈天天的催促,让美儿深感苦恼。于是美儿约了闺蜜林琳以及金某某大吐苦水。后悔自己嫁给了这个老头子,别人看来风光无限,各种苦楚只有自己知道。晚上大家在一起聚餐,都有些微醉。林琳叫车回家了,金某自己找了代价要送美儿回家,美儿微醉,说自己不想回家,家里太压抑。于是金某将美儿带回了家。由于两个人都有些醉意且互有好感,到家后两人有了第一次的亲密接触。之后,两人关系迅速升温,经常背着陈找各种理由和金某某在一起。金的善解人意,金的温柔体贴,让美儿似乎找回了曾经的浪漫和少女时的幻想。美儿觉得这样感觉很美好,但隐隐也有一丝担心。 一年后,美儿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是陈的呢?还是金某某的,他也不确定。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美儿生了一个可爱漂亮的小男孩。陈老年得子,高兴的眼泪都要下来了。为了感谢美儿给他们老陈家延续香火,特意把现在居住的一套别墅赠与了李美儿。 时光穿梭,老陈看着渐渐长大,越来越可爱的儿子,工作上更加有了动力,更加卖命,经常飞来飞去各地出差。想把自己的事业做得更大,将来给儿子留下更多的财富。经常的出差不在家也给美儿和金某某创造了见面的机会。一天,金某某约美儿去郊区的度假村游玩,美儿带着三岁的儿子同往。在度假村吃住游玩三天两夜之后,驾车返回市区。在回市区的高速路上被后方驶来的大型货车追尾,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美儿重伤,孩子轻伤。三人被送往当地急救中心紧急救助。得到消息的老陈也从外地匆匆赶回。 由于失血过多,美儿和孩子需要紧急输血,美儿是A型,孩子是ab型,不匹配。而陈也是a型,这时候陈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孩子与陈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那孩子是谁的,陈也不知道。此时的他也顾不得细想,只能先积极想办法救助。 三个月之后,美儿和孩子出院。这时候陈问起了孩子的事儿,美儿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孩子不是陈的。那只能是金在民的。美儿这么想着。事到如此,美儿也只有实话实说把这些年和金在民的事情说给陈听。陈刚犹如五雷贯顶,多年来对美儿的爱以及对孩子的爱此时化作无比的愤怒。陈刚摔门而出。并留言要和美儿离婚。 一个月之后,陈刚向李美儿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要求撤销赠与李美儿的房产,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要求退还订婚时的20万元的财礼以及一枚南非钻戒。(在此之前美儿的父母曾送给新婚的夫妻一组名贵的红木家具作为嫁妆。) 于此同时韩国金在民车祸死亡后在北京望京留有一套房产以及部分存款。其父母及弟弟从韩国赶来处理后事,由于语言不通,特聘请韩国驻华大使馆秘书作为代理人协助处理后事。经法医鉴定,金在民与美儿之子血型匹配程度高达99.99%,存在血缘关系。 以上整个故事的基本情况,这我们从整个故事中会发现很多且很细致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我们以下以案说法,一一详述之。 1、财礼问题:南方送给女方的财礼20万元和钻戒以及女方陪嫁的红木家具是否可以要回。 我们认为,财礼一般都是结婚之情南方送给女方的订婚之礼。一般情况下,财礼是不能那回去的,但财礼的付出会导致家庭经济情况陷入困难的除外。按照陈刚的情况20万的财礼和钻戒应该是不影响他的经济情况,所以不应当返还。同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呢,假如婚戒是结婚以后购买,而且价值很高,这个时候是可以要求要回的。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另外,女方赠送的红木家具属于价格比较高的,而且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这种情况如果女方要求返还是可以支持的。 2、关于陈刚赠与李美儿别墅的事宜,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虽然在法庭上李美儿辩称说他自己也是无过错方,他并不知道孩子不是陈刚的,而且陈刚也是善意的赠送,所以不应当撤销。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条之规定,严重损害赠与人活着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是可以撤销的。所谓的严重损害,我们认为,孩子出生以来,陈刚视如己出,为此付出了财力物力精力,是不容质疑的,即使李美儿辩称自己不知情,无过错。也不影响该赠与的撤销。 3、关于陈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很多人一提到对方出轨就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不正确的。实际的判例中精神损害需要造成严重损失,致残,致死,致伤等等情况。单纯的出轨还不足以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像陈刚这种情况,其妻不仅与他人生下了他人之子,而且陈刚抚养了三年之久,当得知孩子不是亲生的。年近六旬的陈刚此时的打击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法条所说的严重损失,这种情况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关于离婚的问题。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类如长期分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和像陈刚这种情况,所以说法院在认为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判决两人离婚。 5、离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也就是陈刚与李美儿共同生活的五年之中共同的财富,包括婚后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以及经营性所得。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鉴于李美儿是过错方可以适当少分,这个在于双方的协商也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无论如何绝不是我们想像的所谓:净身出户! 6、韩国人金在民车祸死亡后他的遗产的分割问题。 金在民在中国去世,在中国留有望京的房产一套,以及部分存款。他的遗产该如何分割。首先应当确定金在民的法定继承人。金的父母以及金在中国的非婚生子(金与李美儿所生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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