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 (共1页) 尊敬的徐州市开发区法院: 申请人(本案原告):赵继婷,女,汉族,58岁,徐州市发明协会理事,身份证号码:320302195807280047 ,住址:徐州市瓦房南5巷5号,电话:17095691326。 被申请人:(2014)开民初字第121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1、审判长郭敏、审判员凌霞、陪审员赵启军。 2、 徐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梁冰 请求事项 : 1、依法请求徐州市开发区法院整体回避。 事实和理由: 1、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下耻骨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等等伤情,徐州市仁慈医院诊疗不当造成其骨折部位畸形愈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残, 诊疗不当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的,依法、依规已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本案事实简单、清楚,申请人于2014年7月提起诉讼,然而,两年多来,至今审理未果,极不正常。 2、本案合议的违法事实如下: 2.1、将没有经过质证的医方的住院哺,提供给徐州医学会作为鉴定的依据; 2.2、枉顾事实,捏造原告……,现,无相应的证据又放弃指纹鉴定,……,的虚假事实、发公函要求徐州医学会再次进行医患责任鉴定; (证据: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给医学会的信函) 2.3、2016年6月法院移交给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中,故意扣押申请人的住院哺的质证意见; 3、徐州市开发区法院的违法事实如下: 3.1、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依事实、依证据、依法律,当庭向开发区法院提出合议庭回避申请书;(证据:本案2016年10月10日的法庭笔录) 3,2、徐州市开发区法院2016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的回避申请书,至今没有做出口头或书面的回避决定,公开违反了民诉法第47条的规定。 (证据:本案2016年10月10日的法庭笔录) 3,3、申请人现收到开发区法院的签发人为审判员凌霞的到庭传票,如此,违反了民诉法第45条第2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的规定。 (证据:2016年11月2日开发区法院的签发人为凌霞的传票) 综上,徐州市开发区法院公开违法,审判人员公开违法,有悖法官公平审判的中立立场,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法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管辖审理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不公,祸及社会及子孙后代;司法公正,福及社会及子孙后代。 此呈:徐州市中级法院; 徐州市开发区法院; 报送: 江苏省高级法院;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继婷 201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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