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菅人命 何人担责@@ 一、案件简述。 2013年3月22日,我母亲因胸闭、咳喘就诊于新洲区人民医院,医生开了:头孢克洛胶囊、脉络通胶囊、胺茶碱缓释片三种药物,服葯后,症状加重且四肢浮肿,葯还未服完,我母亲便于4月2日凌晨去世。 事后,因觉得疑惑、蹊跷,便于同年4月7日去咨询接诊医生:为何我母亲服药后症状加重?他却又给开了6盒头孢克洛胶胶囊,还问胺茶碱有没有吃完,如没吃完,可以继续吃,如过不得不舒服也不要停。而之前却是说:吃药后要是过不得不舒服就将胺茶碱停下来! 后又得知,如突然将胺茶碱停下来,会引起心脏痉挛,突发意外! 同时该医师还叮嘱脉络通就不要吃了、不能吃。而之前却曾讲脉络通可治浮肿,按理更需要服用! 于是我留意了其说明,上面注明痰火内盛忌服,可接诊医师却说:他不懂中医,不晓得莫事叫痰火内盛,也不晓得我母亲有没有痰火内盛。 ▲别的科室或外院医师则解释:痰火内盛类似西医中有炎症、或因肺部积痰过多所致的咳喘,而我母亲本来就是来治咳喘,有慢性支气管炎、有咳痰。 同时该药品功能主治上注明该药物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及中风引起的肢体麻木、半身不遂。 而这些症状我母亲是没有的。 人生病,如不用药,也可能致人死亡;如药不对症或服用忌用的药物,又怎能保障不能致人死亡呢? 如此一来,如人不死亡,那才是奇迹! 〓、 艰难的维权。 人突然间死亡,措手不及,万分悲痛,因又没有医学背景及医学常识,医生也没有即时解释、告知或透露关于药品正确的用法、注意事项、禁忌及适用症,故不能发觉或考虑到医院存在用药不当及诊疗不合规范的情况,谁会想到、谁又可能会无然无故地去报警、做尸检或抬至医院?以至错过及无法医学鉴定。律师、法院 、省市区信访局律师或工作人员均多次就此事解释:法院立不了案,即使立案也会驳回或没有下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三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中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重大问题。 因此,针对我母亲这一医疗事件,目前只能找医院,如协调不成,唯一的办法只有找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理。 这也说明:关于这一问题的调查与核实,责任的划分与确认,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均属区卫计委应尽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针对这一事实与疑惑,三年多时间来,我一直艰辛、频繁地诉求于区人民医院、区卫计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可却均一直相互予以敷衍、推诿;且多年来区卫计委基本上没有真正过问、督促过这一事件的处理与解决,尽管医院曾多次透露过有调解处理的意愿;而区信访局现也只是一味地不予受理。人都死了三年多,至今可说是呼天不应,呼地不理灵,有冤无处伸。在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与痛苦时,也蒙受了巨大的误工及花销费用的损失。 期间在区卫计委还曾无数次受到人身攻击。2013年5月被王心刚局长打得我鲜血浸湿了我的衣服;2013年7月左手指被赵新卫书记无故反扳至软组织损坏、医治至今仍酸痛不适、难得康复。至于被挨拳头、卡脖子的、被脚踹或被打翻倒在地的事件则是家常便饭、次数也是数不清! 三、我的诉求与观点 然仍一直坚持、执着地诉求,并不是一定想要获得赔偿,只是想讨个说法与公平,那怕是一份公开的书面赔理道谦! 如说医方用药没有问题,除非药厂更改其葯品说明! 如说该葯不会至我母亲死亡?那就请医院或卫生局下个文书或通告:类同我母亲症状,服用同样的葯物或突然将氨茶碱停下来。 如说我母亲的死与医院没有关联。那请医院拿出其治疗方案合理、葯物对症、没有过错,不会导致病情加重及可能死亡的鉴定证明。 葯品是经临床应用、检验合格,其功效或说明是经过国家中医葯管理局、国家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和认同,其适用症和禁忌症是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独一无二的! 鉴定的概念或内容不外乎是治疗方案是否合理、药物是否对症,而这些可以说均在其说明上已注明了! —服忌用药物,施实了不合规范的医疗,对人的伤害是必然、不可避免的! 即便我母亲没有死亡,如知晓医方所开葯物为我母亲的病症不能服用,我也有理由来医院或卫生局讨个说法与公平! 即便我母亲不是因药物致死,但医院葯不对症,加重了病情、耽误了治疗,也应承担责任! 徐质明 2016年6月23日 TeL:15308639348 人被医死,三年无人问津,投诉无门,且区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横蛮、动辄打人,不让入门或一入门就被推拉拖了出来,不让人反映问题,不接待处理问题。天理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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