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群众举报,化河乡任庄北侧一处违建正在施工且存在"毁青"现象!下午两时许本讯冒雨来到违建处进行核实,进入化河乡任庄附近一座正在施工的大型厂房正在施工,且存在毁青现象,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本讯随机采访了附近的几位村民,问这种大田地建房为何无人管?可村民的回答让人吃惊!说:这不是明显的事吗!在我们化河只要给王所长送点钱就可以盖房,不送钱谁也盖不成.具知情人透露,王所长在化河乡盖房收钱行为,人人皆知,有钱有势,王所长自己做的有大生意,本讯了解到王所长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与人合伙建一水泥商混站 讯两次到化河乡国土所了解情况,始终不见王所长踪影,最后乡政府一工作人员告诉本讯,王所长一般都在早晨八点钟左右来点过名就会离开单位。本讯无奈与商水县国土局取得联系,核实违建一事,得到的答复是,工作人员太忙,无时间调查。商水国土局向本讯提供了王所长联系方式,本讯随机拨打了王所长电话,可王所长矢口否认了自己的身份。声称此号码已经不用,既然不用为何有人接听?为何接电话者知道已经不用?难道商水县国土局提供的是错误号码?还是故意逃避? 这样的工作态度令人费解。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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