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8月6日,原告熊会保,方小兰在南昌县法院塘南法庭起诉被告肖小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原告要求法庭判决二被告支付粉万元垫资款。原告熊会保并申请财产保全,法庭裁定:冻结了本人工程款200万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用于证明他们的诉求: 一、合伙协议书。证明熊会保在2009年8月22日参于诉诤项目中,占有10%的服份。 二,股份转让书。证明熊会保在2010年11月20日已经将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 三、方小兰授权书。证明在2013年5月17日以后熊会保在项目部的行为都是代表方小兰,与他本人无关。 被告肖小强在2013年11月11日,庭审头天来到南昌准备参加第二天的庭审。可塘南法庭非要本人下午去塘南法庭与原告熊会保,方小兰及其委托人见面协调。本人拒绝去塘南法庭,并明确告知原因,害怕被法庭抓起来,因为本人知道这是一起经过长期策划陷害本人的案件。但塘南法庭却非要见面,在恐惧中同意见面。后来法庭庭长伙同原告熊会保等六人来到本人房间。庭长说:是否可以协商解决问题?将法庭查封的200万元工程款你与熊会保每人各领100万元,原告熊会保就撤诉。本人认为锦宇公司不会同意,庭长却说:应该没有问题,由我们法庭与锦宇公司沟通,本人表示反对,要求继续开庭审理,不欢而散。 待他们走后,本人感觉有些担心人身安危,又听说锦宇公司明天也要来参加庭审,更觉得可怕,因为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具体,十恶不的犯罪团伙。由于之前本人己被这伙犯罪分子,勾结个别司法腐败分子,将本人以莫需有的诈骗犯进行非法质押一个多月。为了防止悲剧重演,连夜离了南昌。因为以江南锦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一些司法腐败分子制造冤假错案进行非法关押当事人,然后再公开进行抢掎他人财产的一群暴徒。所以本人未参加第二天庭审。 其实;涉案工程系被告肖小强借用锦宇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中标后,锦宇公司己向彭泽县建设局出具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授权本人以该公司副总的身份,全权处理涉案工程一切事宜。本人也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被告锦宇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熊会保在2009年6月5日向锦宇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锦宇公司只是认可熊会保是项目负责人。 法官调查锦宇公司代理人万建成笔录一份。 本案在2013年11月12日在塘南法庭开庭审理,审理笔录一份共十三页。 在第三页中:被告锦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建成(董事长江南锦)的女婿说:项目之前是熊会保出的投标保证金。肖小强联系的。作为承包方是熊会保向公司承诺的,肖小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在第五页中:原告委托人说:证据十八,熊会保写给公司的承诺书,证明是熊会保与锦宇公司联系的,熊会保与锦宇公司直接发生关系。 被告锦宇公司:是真实的,我们公司只认可熊会保是项目负责人。 审理法官:被告锦宇公司无异议的证据(1)(2)(3)(4)(18),本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确认。 在第八页中:法官问原告熊会保:目前为止,刘正玩退出后,股份如何约定? 原告熊会保说:刘正玩退出后,与肖小强约定,他占70%,我熊会保占30%。 法官问:2010年12月20日,你将股份转让给方小兰,肖小强是否同意? 原告熊会保回答:同意了,肖小强并在反面签了字。 在第十一页中:原告委:熊会保与肖小强是否与你公司签了挂靠合同? 被告锦宇公司:我不知道。 原告委:有没有交管理费? 被告委:我不知道,我们分公司以前是一姓帅的承包的,这事在他手上的,有没有签合同及有无收管理费,我不清楚。 在十二页中:被告委:2009年6月5日,熊会保代表项目部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我们认可熊会保是该项目负责人。 原告委托人:熊会保没有从锦宇公司领过钱。 被告锦宇公司:己经冻结的200万元,必须先付外面所欠材料款,工资等。 原告委:合伙组织对外债务无法确定,本纠纷亦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锦宇公司:坚持法庭辩护意见,冻结款除付外面材料款,工资款,工程款等。 在2013年8月6日,原告熊会保,方小兰申请法庭调查申请书一份。 南昌县法院查封本人工程款200万元。至今无着落。 一、该案原告熊会保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在2010年12月20日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在2013年5月17日经方小兰授权来项目部工作。 二、在庭审笔录第八页中:原告熊会保明确表述:他已将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并征得肖小强同意。那么原告熊会保与涉案工程无任何关联性,即使在2013年7月份来项目部工作,也是经方小兰授权的,与他本人也无任何关联性。 被告锦宇公司向法庭提供的熊会保出具的承诺书。是在2009年6月5日,而熊会保入伙该工程是在工2009年8月22日。那么在2009年6月5日熊会保与涉案工程无任何关联性。何来承诺书一说?!纯属原告熊会保与被告锦宇公司相互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诈骗! 被告锦宇公司在庭审中多次说;我公司只认可熊会保是项目负责人,而熊会保又说在2010年12月20日己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后来即使熊会保在项目部工作也是代理行为。可见锦宇公司贼胆包天,肆无忌惮的造制伪证进行诈骗。 四、塘南法庭在2013年10月8日对锦宇公司委托人万建成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中,法官及万建成都明确表述了涉案项目负责人是肖小强。 五、法官在庭审中确定:被告锦宇公司对证据十八熊会保出具的承诺书无异议,予以确定有效。而此时熊会保与涉案项目无任何关联性。可见塘南法庭有意制造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诈骗。 该案是由南昌县法院,锦宇公司,方小兰,案外人熊会保等在一起合谋,相互串通,制造伪证。通过精心策划并实施的特大诈骗罪案!这伙人道德败坏,人性丧失,置党纪国法于脑后,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进行公开抢窃!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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