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车子租出去了,本想赚点钱,没想到租客连车带人“一去不返”,郑州几家租车行相继遭遇这样的尴尬。昨天,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因合同诈骗罪,刘某等6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至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2万元不等。 31岁的刘某6年前曾因抢劫罪入狱服刑。出狱后,刘某伙同赵某、张某等人,决定从租车公司骗车倒卖。“汽车租赁行里的车整天出出进进,管理也不严格,就打算弄一辆来,赚个好处费。” 2015年4月,刘某等人到郑州市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选中一辆黑色轿车,签订了租赁合同。在缴纳了15000元保证金并以刘某的身份证作抵押后,刘某将轿车开走。随后,张某将车开至省外,在拆掉车牌及相关标示后将车辆转卖掉。事后,刘某等人分得了2000元的好处费。后经鉴定,刘某租赁的该辆轿车价值为16.5万元。 2015年5月、7月,刘某等人多次以租车名义,骗走车辆并转卖,直至露马脚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法官提醒,租赁公司不能只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或缴纳保证金,还要注重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的核查,切忌只审形式,不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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