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朋友王某之名在京购买了一套房屋,待他本人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对方过户时,却遭到拒绝。不仅如此,王某还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之前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之前他转给王某的80万元购房款属于双方债务债权关系。 2010年,河北籍男子李某欲在京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不符合购买条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朋友王某。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待李某社保基金缴满五年后,再将房屋转登记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将8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某购买卓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此后,李某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时至今年,李某在北京工作且缴纳社保已满五年,具有了在北京购买房屋的资质,便要求王某将上述房屋转登记到其名下,不料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将王某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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