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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2岁少年因接种疫苗致瘫 已获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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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在法院判决撤销136万元补偿补助之后,因接种疫苗致瘫的新疆霍城县12岁少年小喆(化名)12月1日获偿70万元。该补偿由疫苗生产商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根据协议, ...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在法院判决撤销136万元补偿补助之后,因接种疫苗致瘫的新疆霍城县12岁少年小喆(化名)12月1日获偿70万元。该补偿由疫苗生产商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根据协议,霍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将于2017年2月9日之前再支付小喆50万元补偿。

原标题:疫苗致瘫少年已获偿70万元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在法院判决撤销136万元补偿补助之后,因接种疫苗致瘫的新疆霍城县12岁少年小喆(化名)12月1日获偿70万元。该补偿由疫苗生产商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根据协议,霍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将于2017年2月9日之前再支付小喆50万元补偿。

今年2月16日,本报刊发报道恶魔选中的家庭,披露2012年刚8岁的小喆接种腮腺炎疫苗后患上急性脊髓炎,导致高位截瘫,新疆医学会鉴定称“不能排除异常反应”。由于生活困难,补偿补助成为小喆一家唯一的希望。

2014年3月,霍城县卫生局对疫苗生产商作出处理决定,小喆可获偿残疾生活补助费25万元,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伤残用具凭医疗机构的证明计算。小喆家不服,向法院起诉,2015年7月,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小喆获补偿补助136万元。

但是,该判决2016年1月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撤销,理由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并且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而小喆发生疫苗异常反应的事实已由霍城县卫生局确认,补偿应由该局处理,故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受访法学学者对此认为,霍城县卫生局针对补偿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只不过,判决要考虑已经支付过的那部分补偿。

补偿补助撤销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今年1月曾随小喆的父亲王红军前往霍城县卫生局。该局代理人及医政科负责人当时建议,该局愿意提供王红军向法院申诉的经费,而如果想在卫生局解决,补偿补助依旧是25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医疗费用等的那份处理决定,若不同意,可进行行政复议。王红军并未同意这些方案。

王红军告诉记者,经过反复沟通,今年11月9日,霍城县卫计委、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协议,小喆共获偿120万元,其中疫苗生产商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70万元,霍城县卫计委在2017年2月9日前付清50万元。

“小孩还和以前一样,现在常年卧床不起,病情没有好转,要继续治病、护理。但不管怎样我都会努力照顾好他,尽我最大努力去给他治疗。”王红军说,第一笔补偿收到得稍晚了些,12月1日中午,他的银行账号收到了类别为“人道”的70万元补偿,“此外,我还要先把欠别人的大约50万元还了。政府的补偿要到明年2月给,如果一拖再拖,受害的家庭无疑相当于再次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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