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告人:王群风,女,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伏牛路二街坊49号。 委托代理人:赵项劳,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控告人王群风之夫) 』控告人:卢氏县公安局(局长宋福栓,办案人员) 』控告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明星) 』控告人:卢氏县人民法院(审判长郜留剑,审判员张军川,代理审判员史正威,书记员徐平平) 』控告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正茂,代理审判员王建光、王博,书记员兀晓庆) ∝告人事由: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26日,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控告人卢氏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以我从2014年7月至11月先后十三次窜至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对前来劝返的卢氏县工作人员谩骂,索要钱财,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训诫十三次为由,违法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0条、168条,被控告人卢氏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管辖权,没有确实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犯罪行为,枉法,以我犯寻衅滋事罪为由,枉法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条、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55条、57条,被控告人三门峡市中院枉法裁定驳回维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二)(三)款被控告人公、检、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触犯刑法第399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告人请求: 1、依法立案侦查。 2、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依法将我王群风无罪释放 4、依法给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2日以前,为维护我家合法权益上访,虽然有过违法行为,但是都已经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作过处罚,从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26日,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控告人卢氏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以我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先后十三次窜至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对前来劝返的卢氏县工作人员谩骂,索要钱财,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训诫十三次为由,违法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有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城关]提捕字[2014]019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和卢氏县检察院卢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为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被控告人卢氏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管辖权和没有确实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犯罪行为,枉法以我犯寻衅滋事罪为由,枉法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卢氏县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训诫书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26日共13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被训诫人王群风训诫书13份都证明在被训诫人签名处都没有当事人签名,也没有注明原因,也没有其他在场的他人签名为证);(有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西城公安分局[2015]第2785号一回登记回执王群风您好,我们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人您提出要求获取由西城分局制的2014年9月2日,2014年11月29日王群风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移交卢氏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及相关信息的申请,我们将于2015年8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为证);(有书面答复2015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西公[2015]第2680号一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王群风您好,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证);(有卢氏县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3页至14页证人张战会(卢氏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证明,2014年11月13日我和同单位的金鹏程、郭建萍三人一起去北京,第二天我们和王群风一起坐火车到三门峡,在上火车之前给了王群风2000元现金,回到卢氏县城后我给了王群风4000元现金,是负责带队的我局办公室主任金鹏程让我拿着钱给王群风,这是县信访局的人员和我单位说好的事情,我们只是落实这事情为证);(有卢氏县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4页至15页证人金鹏程和郭建萍(卢氏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和职工)都证明先给王群风2000元,后给4000元,共6000元为证);(有卢氏县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枉法判决被告人王群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三个月为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呈录,应当裁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55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被控告人三门峡市中院枉法裁定驳回维持,(有三门峡市中院[2015]三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书为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被控告人卢氏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三门峡市中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第399条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1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此致 ∝告人:王群风 委托代理人:赵项劳 电话:13839807326 201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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