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甘术娟是沈阳市大东区山嘴路后山二巷1-3号居民 女性 离异 2001年离婚 由于我抚养孩子法院将我和路印杰居住的房子 也就是其父路玉民名下租赁权判决给我的名下所有。法律上租赁权归我 2014年11月我居住地方开始动迁,可动迁工作人员不给我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我拿出法院的判决 他们却说我没有租赁权 2015年5月没有和我达成协议也没有法院的判决情况下 动迁部门对我居卓屋拆除及家产造成损失; 他们还说什么:我这房子有两个租赁权(经征收部门全力协调,目前,机械厂已确定路玉民的遗孀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请问他们厂方是经法律裁决的吗?难道他们厂方裁决大于我这经法律部门的裁决吗?在此我想问问他们厂方的行为可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范围之外吗?看到你们回复说我不合理 请问我这经过法律裁决是不合理吗?厂方没有经过法律的决定就是合理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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